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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2)

5.2 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5.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

5.2.2 发现患有狂犬病、炭疽的,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处理。

5.2.3 发现患有狂犬病、炭疽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4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者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5.2.5 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2.6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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