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5〕1415号  
农业农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11月6日    
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村振兴专项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
第三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包含不设市辖区和县的地级市、市辖区、县级市、县、旗、自治县,以下简称县)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建设内容为:
(一)村庄基础设施。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弱项,为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创造良好条件。具体包括整村或联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管道、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村内道路、排水沟渠、公共照明、公共绿地等设施建设。
(二)乡村产业配套设施。依托当地资源,聚焦种养循环、延伸农业产业链,以点带面促进县域富民产业发展。具体包括服务当地农民、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的农产品采后商品化处理、农村电商服务和农文旅融合发展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对于农村常住人口30万人及以上的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000万元;农村常住人口10—30万人的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000万元;农村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下的县,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4000万元。其中,每个县安排乡村产业配套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每个行政村安排村庄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聚焦未来将长久存续、人口集中、农民建设意愿强烈、产业基础好的集聚提升类村庄,其中东北、西北地区及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安排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华北、西南地区安排常住人口在1500人以上的行政村,华东、中南地区安排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
第七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政府投资能力,统筹使用地方财政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贷款等,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入机制引进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八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和“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设施建设,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内容。对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列入拆迁撤并计划、空心化严重的村庄,原则上不纳入本专项支持范围。
第九条 对于符合本专项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方式给予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要符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和美乡村建设项目管理导则,明确项目总体思路和目标、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进度安排、管护机制、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县、项目村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本专项支持方向,避免重复建设、过度超前建设、投资浪费等。项目县要统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布局,根据村庄区位、地形地貌、气候、人口聚集程度、生产生活习惯、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条件等合理确定重点建设任务,不搞千村一面。
第十二条 县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软建设”具体举措,通过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创新体制机制等方式,建立合力推进各类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等机制,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一个成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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