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求和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达到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十四条 本专项支持项目均为地方项目,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申请使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时限、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初步设计报送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在建设任务确定、组织实施方式等方面,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将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纳入村务公开范畴,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创新建设模式,积极调动村民和经营主体力量,区别不同情况,可采取专业化、市场化或村集体建设等方式组织实施。简易的村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优先通过村民自建等方式推进建设。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七条 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前期工作情况,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报送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投资计划报送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八条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及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作为附件,随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报送。
第十九条 投资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建设性资金、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所需资金是否落实相应渠道、项目单位(法人)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完备、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条件成熟,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二十条 各地方申请本专项投资计划,应综合评估当地政府投资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二十一条 申报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综合考虑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各地投资建议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上报情况等,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对于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开工项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与投资计划合并批复。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将投资计划转发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备案,并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地在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或者建设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支持方向内调整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审核调整。调入项目应符合本专项要求,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应超过按标准计算的支持规模。项目调整后应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地方和项目单位(法人)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指导做好项目筛选、项目储备以及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投资建议计划初审,牵头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整体任务落实情况的绩效评估,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投资计划执行监督管理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抓住工程建设管理、资金拨付与使用等关键环节,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法人)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项目单位(法人)以及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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