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三十条 自转发投资计划的次月起,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进展调度。项目单位(法人)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于每月10日前,填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与分解转发、项目开工、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信息,按要求同步上传项目相关资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信息同步录入乡村建设项目库。省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填报信息的审核,力求填报及时准确,提高调度质量。
第三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和美乡村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对本方向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时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必要时向监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综合考虑绩效评估结果、整体工作落实进展、投资完成情况、信息填报真实性与及时性等,结合月调度和审计、专项检查情况,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结果较差的省份,采取扣减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暂缓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等措施,扣减下来的投资用于奖励综合评价情况较好的省份。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汇总申报单位在投资计划申请、审核、下达、监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细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4年12月3日发布的《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4〕1723号)废止。此前印发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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