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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2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5年12月29日

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厂房,是指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建筑。

  本规定所称仓库,是指用于储存物品的工业建筑。

  厂房、仓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生产或者储存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国家对厂房、仓库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厂房、仓库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及厂房、仓库的工贸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厂房、仓库的建设项目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资源、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交通、国资、邮政管理、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综合监管)

  本市对厂房、仓库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明确规划、建设、使用、租赁等环节的消防安全重点事项,按照规定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强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和结果运用。

  第六条(数智监管)

  本市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大数据资源平台,建立健全厂房、仓库消防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应急管理、规划资源、国资、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厂房、仓库基础信息、监管信息等数据的共享,提升厂房、仓库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效能。

  第七条(行业自律)

  仓储、消防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供消防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研究和推广消防安全先进技术,提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厂房、仓库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结合本单位经营活动特点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要求。

  第九条(建设、施工、使用总体要求)

  厂房、仓库的建设、施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生产、仓储设施设备安装和使用要求)

  生产、仓储设施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得影响厂房、仓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分隔设施、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用油用气用电管理)

  厂房、仓库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方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用油、用气、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对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电气装置及管线安全使用情况的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置或者向有关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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