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上海市厂房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

  鼓励厂房、仓库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充电、存放管理)

  为生产、储存作业配套,使用蓄电池供电的电动叉车、机器人等辅助设备在厂房、仓库内充电、存放的,充电、存放区域与生产、储存区域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

  与生产、储存作业无关的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厂房、仓库内充电、停放或者存放。

  第十三条(装卸管理)

  进入甲、乙类厂房、仓库的装卸设备应当为防爆型。进入丙类厂房、仓库的装卸设备可能产生火花的,应当安装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十四条(明火和动火作业管理)

  在厂房、仓库中因施工、检修、维修等需要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落实内部审批手续;

  (二)对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开展相关作业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其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三)确认相关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当确保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仓库分类储存要求)

  仓库储存的物品应当按照火灾危险性类别分类储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储存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的告知牌。

  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与一般物品、容易与其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与其不同的物品混放。

  第十六条(仓库堆放要求)

  仓库内应当预留疏散主通道,合理控制堆垛面积,并设置明显的边界标识。

  仓库使用人应当安排专人对入库货物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管理要求)

  厂房、仓库使用人应当加强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管理,开展火灾风险辨识、应急逃生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外来施工和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前,应当熟悉现场作业环境,掌握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八条(冷库、高架仓库管理要求)

  冷库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冷库内穿堂区域不得用于储存物品;

  (二)冷库的风机等用电设备下方禁止堆放可燃物品;

  (三)在外墙设置的告知牌还应当标明制冷剂的品名、特性、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丁、戊类高架仓库内的托盘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第十九条(“四新”风险防控)

  厂房、仓库使用人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消防安全风险;依法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内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厂房、仓库使用人的需要,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二十条(光伏发电设备管理要求)

  光伏发电设备安装在厂房、仓库屋顶的,不得破坏建筑防火分隔和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上人屋面应当设置通道,满足灭火救援使用需要。光伏发电设备采用锂离子电池等具有火灾风险的储能装置的,储能装置应当在厂房、仓库外独立设置。

  厂房、仓库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智造空间管理)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的智造空间项目,其建筑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厂房的消防技术标准,在智造空间内不得设置甲、乙类厂房和丙类液体厂房。

  第二十二条(多使用人的管理要求)

  两个及以上使用人使用同一厂房、仓库的,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要求:

  (一)各自使用部分位于同一防火分区的,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