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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5年12月2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删去第三款。

  (二)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2.将第六条修改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3.将第七条修改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抛锚、拖锚、掏沙、挖泥,但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疏浚作业的除外;

  (六)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4.将第八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钻探等活动;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钻探等活动;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四)其他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5.将第十条修改为: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企业制定燃气管道设施迁移方案。燃气企业应当在确保供气安全的前提下,配合实施燃气管道设施迁移。

  6.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7.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条标修改为“法律责任”,条文修改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8.其他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中的“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修改为“燃气企业”,“建设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修改为“《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或者区燃气管理部门”;第九条中的“安全保护范围”修改为“保护范围”,“安全控制范围”修改为“控制范围”;第十三条中的“应急处理预案”修改为“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上海市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修改为“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第十七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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