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2022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根据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提升城市软实力,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的平台建设、服务提供与促进,以及相关保障、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满足各类主体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居(村)法律顾问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建立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促进共建共享,提升服务效能。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制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并对有关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镇、居村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辖区内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
  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群团组织责任)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结合各自职责,做好联系、服务对象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八条(行业协会责任)
  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第九条(社会参与)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公益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公益宣传,介绍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获取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二章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条(平台范围)
  本市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
  第十一条(实体平台)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包括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以及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场所。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统一标识,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务:
  (一)法治宣传教育;
  (二)法律咨询服务;
  (三)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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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