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2)
  (四)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信息查询;
  (五)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有条件的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提供律师远程视频会见服务。
  第十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
  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居(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务:
  (一)与居民、村民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
  (二)家事、侵权、债务、相邻关系、物业管理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人民调解服务;
  (四)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区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在楼宇、园区等区域内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网络平台)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与“一网通办”平台和移动客户端对接,提供线上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信息查询、法律援助申请、公证办理等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热线平台)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加强业务衔接,提供全天24小时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无障碍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优先办理相关事项。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热线平台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提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服务。第三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事项清单)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获取渠道等信息,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
  第十八条(法治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开展以宪法、民法典等为主题的集中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普法宣传与新媒体融合,深化普法宣传主题活动。
  区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品牌阵地,培育品牌活动,推进城乡公益性普法宣传全面有效均等覆盖。
  第十九条(法律咨询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有关法律问题解答,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指引,纠纷化解法律途径引导等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法律查询服务)
  本市建立城市法规全书应用系统,提供地方性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政府规章等地方立法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法律服务机构、人员信息查询)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执业、奖惩、业务、社会服务、信用等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服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本市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与公证、司法鉴定的衔接,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公证、司法鉴定费用减免制度。
  第二十三条(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申请,就涉及家事、侵权、债务、相邻关系、物业管理等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知悉纠纷,但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调解的,可以主动与当事人联系,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
  第二十四条(居村法律顾问)
  本市健全居(村)法律顾问制度,实现居(村)法律顾问全覆盖,为居民、村民就近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协助居(村)民委员会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重点对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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