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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3)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收入群体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第四章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服务领域)

  鼓励和支持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优化、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风险预防化解等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七条(律师法律服务)

  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商业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有需求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其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八条(公证服务)

  公证机构应当推进公证服务方式的规范化、科学化,优化线上公证业务办理流程,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通过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告知承诺、数据共享、在线服务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通畅便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业务培训,推动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益属性。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在线服务、便民咨询等方式,提高司法鉴定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条(仲裁服务)

  鼓励本市仲裁机构发展线上仲裁、智慧仲裁,完善仲裁规则,优化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事争议解决服务。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采取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与仲裁相衔接的方式,化解纠纷。

  第三十一条(大调解工作格局)

  本市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发展,提供投资、金融、房地产、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国际商事等领域的纠纷调解服务。

  鼓励律师和依法设立的律师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活动,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

  第三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

  本市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能力。

  第三十三条(应急法律服务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应急保障机制。鼓励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协会组建专业团队,建立快速通道,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及时、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第五章高水平国际化法律服务

  第三十四条(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建设)

  本市推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通过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建设浦东新区高能级现代法律服务引领区、虹桥国际中央法务区,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不断提升法律服务的能级和水平,服务保障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三十五条(亚太仲裁中心建设)

  本市推进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建设,培育国内引领、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优化国际争议解决平台功能,提升上海仲裁的国际影响力、公信力和竞争力。

  鼓励本市仲裁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聘请境外仲裁专业人员担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仲裁员、调解员和工作人员。

  鼓励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国家规定的本市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国际投资、海事、商事等涉外仲裁业务。

  第三十六条(浦东新区法律服务引领区建设)

  本市支持和推进浦东新区高能级现代法律服务引领区建设,集聚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探索创新相关管理措施,服务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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