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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5)
  第四十九条(行政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公共法律服务及相关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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