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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2)

  第十三条(统一配送)

  本市实行瓶装液化气统一配送,由用户向瓶装液化气企业预约订气,瓶装液化气企业负责在规定时限内将瓶装液化气配送至用户,并进行接装和安全检查。

  瓶装液化气企业统一配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内容,应当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监管系统,加强对瓶装液化气配送全过程的实时监管。

  本市推进完善以提升安全和效率、方便用户为导向的瓶装液化气集约化配送服务模式。

  第十四条(配送服务单位)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设立专门配送队伍或者委托其他专业运输企业(以下称配送服务单位)向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

  配送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配备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要求以及与配送服务区域、用户数相适应的配送车辆、送气服务人员。

  配送服务单位的配送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瓶装液化气企业标识;按照规定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当确保功能正常并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信息监管系统实时联通。

  第十五条(配送服务信息系统)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建立配送服务信息系统,对用户订气信息进行处理,并实时录入配送服务相关信息。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通过配送服务信息系统,向用户提供配送信息查询、安全隐患提醒、配送评价投诉等服务。

  第十六条(配送实施方案)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制定配送实施方案,并报用户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

  配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配送站点布局情况以及配送交通工具信息;

  (二)供应、服务组织架构,区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服务承诺;

  (四)站点管理、用户管理、应急处理和投诉处理等制度。

  第十七条(配送服务规范)

  配送服务单位及其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按照燃气服务标准规定的时限,将瓶装液化气送达用户开户的地点。

  (二)检查气瓶及调压器、连接管等附属配件的安全情况。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现场为用户进行接装;对提出不需要接装的用户,示范接装方式并告知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三)送气服务人员佩戴岗位从业证(牌),并携带配送服务信息单,供用户签收。

  第十八条(运输活动规范)

  在配送服务活动中,配送服务单位运输瓶装液化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起运前,对配送车辆及其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卫星定位装置等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二)按照配送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瓶装液化气,不得超载;

  (三)规范制作、填报危险货物运单,由驾驶人员随车携带并妥善保存;

  (四)通过卫星定位装置进行运输全程监控,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

  (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瓶装液化气燃烧、爆炸、污染、泄漏或者被盗、脱落、丢失等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六)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配送车辆的营运证件和检测评定信息、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及危险货物运单等事项进行查验。

  配送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运输安全知识,熟悉有关运输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电子标签)

  瓶装液化气企业的许可状态以及气瓶充装、检测、运输、存储、销售、配送、接装、安全检查等环节的信息,应当通过电子标签进行识别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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