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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上海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提升旅客出行服务水平,保障铁路客运安全有序,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客运站地区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服务优化、安全与秩序管理、大客流与突发事件应对以及相关保障与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铁路客运站地区,是指与国家铁路客运站(以下简称铁路客运站)相衔接、与旅客出行保障相关联的周边公共区域。

  铁路客运站的管理工作,由铁路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铁路客运站地区范围)

  铁路客运站地区的四至范围,由铁路客运站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涉及民用机场、市级以上商务区的,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相关部门、区域管理机构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铁路客运站与铁路客运站地区的管理范围界线,由铁路部门、铁路运输企业与市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

  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应当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分级分类、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工作的领导。

  本市健全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依托联席会议,统筹协调铁路客运站地区相关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邮政管理、通信管理、应急、文化旅游、商务、国资、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属地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站管机构),承担铁路客运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铁路客运站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铁路客运站地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服务单位)

  在铁路客运站地区提供公共交通、停车、环境卫生、道路和绿化养护、燃气、供水、排水、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单位),以及提供购物、餐饮、住宿、寄存、快递等商业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商业服务单位),应当落实铁路客运站地区相关管理要求,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配合做好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第八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客运站地区服务和管理工作,形成共治合力。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运行维护

  第九条(规划协同)

  铁路客运站所在地的交通枢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枢纽以及集疏运系统的规划方案和控制要求,为枢纽以及配套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铁路客运站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枢纽以及周边地区相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

  铁路客运站站房综合体以及配套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有关规划要求,统筹考虑铁路客运站地区运行管理、公共服务、安全防范、接驳换乘、应急疏散等需求。

  第十条(设施建设要求)

  铁路客运站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铁路客运站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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