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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办法(2)

  铁路客运站地区开展更新改造的,应当优先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提升,并推进相关设施的集约化利用。

  铁路客运站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

  第十一条(交通设施)

  本市根据国家有关交通融合发展要求,加强铁路客运站地区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的协调衔接,推动设施互联、功能协同。

  市交通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铁路客运站地区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公共汽车和电车站点、巡游出租汽车营业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用区域或者点位、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等交通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加强相关设施之间的连通衔接。

  第十二条(其他设施设备)

  铁路客运站地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铁路客运站地区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等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设施巡查检查)

  铁路客运站地区相关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设施污损、毁坏、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在法定节假日、春运、暑运等铁路运输高峰期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检查维护,确保各类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站管机构发现设施污损、毁坏、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督促设施管理单位及时处置。对设施进行大中修或者临时停运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事先告知站管机构。

  第十四条(标志标识)

  市、区相关部门和站管机构以及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导向、换乘、无障碍、服务、安全、应急等标志标识。

  标志标识应当醒目、易辨识、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导向、换乘、无障碍标志标识应当统一、准确且具有连续引导作用。

  标志标识中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译写规范或者通行惯例。

第三章 服务优化

  第十五条(出行和换乘服务)

  市、区交通部门应当根据铁路运营时间和客流规模,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等客运组织调度,有效满足旅客抵离出行需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加强服务管理衔接,优化换乘通道路线和安检流程,为旅客提供便捷的换乘服务。

  第十六条(通宵运营服务)

  铁路客运站通宵运营的,站管机构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单位为旅客提供临时休息场所和饮水等服务。鼓励商业服务单位根据铁路客运站运营时间,相应调整餐饮、行李寄存等服务时间。

  第十七条(信息服务)

  市、区相关部门和站管机构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服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站管机构负责做好相关信息发布的统筹。

  市、区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自助公共服务终端等发布公共服务信息,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渠道同步提供线上服务。

  鼓励采用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整合显示枢纽内部空间分布图、交通出行、便民服务等动态信息;鼓励提供符合译写规范的多语种公共服务信息。

  第十八条(优先和无障碍服务)

  站管机构应当组织协调铁路运输企业和公共服务单位为老幼病残孕等有特殊需要的人员,提供售票、安检、换乘等环节的优先服务,以及文字显示、语音提示等无障碍服务。

  第十九条(特色品牌打造)

  支持铁路客运站地区根据旅客出行服务需求,结合区域文化资源、商业特色等,创新服务模式和场景,提升出行服务体验,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第四章 安全与秩序管理

  第二十条(总体要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站管机构推进铁路客运站地区的平安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维护铁路客运站地区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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