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办法(3)
  站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铁路客运站地区的日常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平安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站管机构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依法防范社会风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建设平安站区。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
  铁路客运站地区有关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特点,采取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反恐安全防范)
  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职责,健全铁路客运站地区安全防范措施,统筹协调应对处置工作。
  铁路客运站地区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防范责任。
  第二十四条(社会救助)
  公安、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铁路客运站地区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并将有关信息通报救助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铁路客运站地区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禁止在铁路客运站地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二)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三)违反规定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
  (四)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卖艺;
  (五)散发商业性宣传品,擅自在建(构)筑物、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
  (六)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相关设施设备、标志标识;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大客流与突发事件应对
  第二十六条(大客流应对工作机制)
  本市加强铁路客运站地区大客流应对(以下简称大客流应对)工作,依托联席会议建立大客流应对事前研判部署、事中指导监督、事后评估总结等工作机制。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大客流应对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指挥调度、资源调配等职责,加强与市相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对接。
  站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大客流应对协调机制,加强值班值守,强化信息共享、情况会商、应对处置等方面的协同。
  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客流应对相关工作,并对区人民政府的大客流应对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大客流应对预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大客流应对预案,明确监测预警、启动条件、工作流程、应对措施等内容,并加强与铁路客运站大客流应对预案的衔接。
  站管机构应当按照大客流应对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二十八条(大客流应对处置)
  站管机构应当根据市相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和有关单位通报的客流等信息,综合分析研判客流对铁路客运站地区的影响程度;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大客流时,应当按照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视情启动大客流应对预案,加强现场指挥、人员调配,增强通信、应急、消防救援、医疗卫生、志愿服务等保障力量,组织做好秩序维护、临时安置、信息发布、应急救助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向市相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和有关单位提出支援需求。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大客流应对预案,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应对)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编制铁路客运站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站管机构应当按照铁路客运站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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