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上海市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办法(4)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并做好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传染病防控)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站管机构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依法在铁路客运站地区落实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经费保障与力量调配)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力量调配,落实铁路客运站地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数智化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统筹铁路客运站地区数智化建设,利用视频监控、数字地图等技术和网格化管理等方式,汇集安全运行、社会秩序、出行客流、气象预警、市容环卫等数据信息,实现集感知、分析、服务、指挥为一体的智慧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信息共享)

  市、区相关部门与站管机构应当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共享铁路客运站地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市容环卫等政务服务信息,拓展应用场景,提高服务管理效能。

  第三十四条(网格化管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铁路客运站地区的网格化管理要求,明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机构承担日常巡查等职责。对巡查发现的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处理或者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投诉举报处理)

  市、区相关部门和站管机构以及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交通、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交通、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

  第三十七条(考核与意见建议)

  本市将区人民政府落实铁路客运站地区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站管机构可以就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铁路客运站地区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分类管理规范)

  市交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铁路客运站的规模、类型,制定铁路客运站地区分类管理规范。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分类管理规范,结合铁路客运站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范。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