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2)
(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以及工作安排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收集信息资料,听取有关政府部门、基层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收集到的信息资料以及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初步评估结论;
(五)对初步评估结论作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过程、时间等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政府规章立法技术、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三)政府规章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修改的条款;
(四)政府规章是否继续施行、修改、废止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应当保障社会公众有效参与。评估单位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媒介刊登政府规章全文和评估相关事项等信息,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应当自评估小组成立后6个月内完成,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第十五条  评估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评估报告并且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发现评估报告在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方式、评估结论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应当退回评估单位并且说明理由,评估单位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是修改、废止规章,编制立法工作计划,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评估报告建议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应当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政府规章的配套制度或者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落实。
第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估工作长效机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开展与评估工作相关的经验交流、资源共享和成果互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