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2)
第二十条 鼓励建立实体方志馆、方志文化室等,或者通过合作共建等方式在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场馆内开辟专门区域,用于地情知识的普及、教育、展示,并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一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立数字方志馆、地方志全文数据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地方志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书籍、视频、音频、刊物、展览等形式,运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进行地情宣传和地方志文化传播。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摘抄地方志资料,鼓励采取影视制作、文学艺术创作等形式合法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之名篡改历史事实、歪曲历史人物。
第二十四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地方志基础理论和编纂实践研究。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地方志工作机构合作,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
第二十五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地方志文化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捐赠文献资料、音像资料、纪念性实物。
第二十七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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