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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9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5年9月23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付春

   2025年10月17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10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附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废止《本溪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废止《本溪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废止《本溪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2001年5月20日起施行)。

  四、废止《本溪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五、废止《本溪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废止《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

  七、废止《本溪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八、废止《本溪市促进石产业发展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九、废止《本溪市行政权力管理暂行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十、废止《本溪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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