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3)
(一)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承运人从事运输;
(二)承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的货物;
(三)指使、强令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二十六条  网络货运承运平台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由有关地方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依规保存相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信用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信用评价。
第二十八条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联动协调,及时处置和化解风险,引导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合规经营。
地方税务部门发现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存在异常情况,且涉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的,可转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复核结果向税务部门反馈。
第二十九条  支持成立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引导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发展模式创新。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从事网络货运信息交易撮合的网络货运撮合平台,其经营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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