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若干规定(2)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实施效果,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十六条 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决策机关应当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十七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依法开展,并形成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执行中出现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并于事后在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理由;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的通知》(闽政〔2013〕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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