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2年3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 根据2026年1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六个类别。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本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我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我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我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省实施科学技术开发研究和应用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的奖励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将自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本省落地转化并大规模应用或者大面积推广,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组织。
第十二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我省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我省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二)向我省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学技术或者管理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30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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