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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第三章 提名与评审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下列组织或者个人提名: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委、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提名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者科学技术专家。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闽部队、武装警察驻闽部队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提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和审查,提出授奖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实和答复。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细则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已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再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四章 授奖与监督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颁发证书、奖金,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配。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励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各项奖金数额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和投诉。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经监督委员会审定后形成处理意见。

  对以实名举报和投诉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的异议不影响其评审进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或者监督委员会认为需要中止评审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被撤销奖励的获奖者,不得再获评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情形外,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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