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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2017年4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修订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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