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政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2)
四、提升民政科技支撑能力
(七)深化民政科技体制改革。健全市场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面向产业需求凝练科技问题,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青年科学家项目等组织方式,提升民政科技项目实施绩效。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部署要求,允许科研院所实行更灵活的管理制度。允许科研院所根据承接能力自主开展人才招聘、职称评聘、岗位设置等,依规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内设业务机构占比不得低于80%,科研人员占比不得低于80%。鼓励科研院所对横向课题项目实行包干制管理探索。
(八)加强民政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支持引导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等加强民政科技研发。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培育建设民政领域国家级、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积极推动在老龄和养老服务、康复辅助器具、殡葬等领域培育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大力加强民政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开展重点实验室运行成效评估,进一步明确布局重点,完善管理制度,扩大社会影响力。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民政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积极创建老龄和养老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等领域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平台基地,广泛汇聚国际创新资源。
(九)健全民政科技标准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协同发展,优化民政科技标准体系结构,强化前瞻性、战略性重点领域技术标准布局,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创新成果的标准转化力度,推进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研制,扩大高质量标准供给。开展民政领域国际科技标准跟踪、比对和评估,及时转化采用先进适用国际标准,推动民政优势特色科技标准成为国际标准,促进标准国际互认。
(十)打造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完善科教协同育人和产学研融合用人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联合开展民政科技人才培养,共建课程体系和实践平台。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增设民政科技创新相关专业,重点培养复合型、交叉型民政科技人才。积极对接国家相关人才计划,加强民政科技人才梯队培养,造就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和在职、离岗创办企业等政策,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经费支配权、更大资源调度权,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十一)汇聚民政科技创新力量。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企业在民政科技规划制定、政策决策和科技计划实施等方面的参与度,支持有能力的企业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市场化程度高的技术研发类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承担。培育民政相关重点产业领域科技领军企业,支持其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和创新优势,推动民政科技前沿探索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支持民政服务机构发挥场景应用优势,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探索“民政服务机构+X”结对攻关模式。深化民政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推动在华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民政科技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科技创新纳入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部署谋划推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成立民政科技专家委员会,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开展民政领域技术预测和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完善民政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推动制定有利于民政科技创新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教育、知识产权等政策。加强政府与各类创新主体的交流互动,深化政企合作。加强民政领域科技伦理治理,客观评估、审慎对待和有效防范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风险。
(十三)完善投入机制。积极争取相关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加大对民政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部署老龄和养老服务领域科技攻关任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政科技创新专项。探索使用投资融资、慈善公益捐赠等渠道,设立民政科技创新基金,支持适宜技术产品研发、产业化和场景应用。有效统筹科技金融工具,推动更多金融资源进入民政科技创新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支持民政科技创新,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十四)营造良好环境。结合全国科技活动周和全国科普月,举办民政部重点实验室开放日等活动,积极展示民政科技创新成果,做好民政科普宣传。鼓励社会力量依规设立民政科技奖励,激发民政科技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深入发掘民政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典型案例和创新成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加强宣传推广,营造民政科技创新良好氛围。
民 政 部
2025年12月31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