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
第十八条 电梯发生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督促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进行现场救援、消除隐患,并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移装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并进行安全评估。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装:
(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技术资料不全的;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电梯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在三十日内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维护保养人员姓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
第二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停止使用电梯的意见,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电梯的;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三)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四)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的;
(五)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采用鼓式制动器的电梯,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鼓式制动器进行拆解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作业人员不得采取短接门锁安全回路等方式将故障电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配合电梯应急处置平台的指挥调度。除不可抗力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通知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并及时向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收费和主要零部件价格,开展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
第二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众乘坐电梯应当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毁坏电梯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二)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运送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时,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
(四)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危及他人安全乘坐和不文明使用电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的监督抽查,完善评价体系和分类监管机制,推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断提升维护保养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的《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同时废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