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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2)
六、优化登记服务,降低盘活融资成本
(十四)对年代久远、权属材料不全的养老服务设施、拟开展养老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存量土地房产,地方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机制,梳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简化审核流程,加快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五)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产权明晰的不动产抵押融资时,不动产登记机构高效办理抵押登记,助力养老机构通过存量资产盘活,降低融资成本。
七、严格监管保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十六)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确保存量空间资源按约定用于养老服务。
(十七)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养老设施的规划条件、开发周期,在监管协议中明确交付运营方式,并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要求,由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十八)各级自然资源、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推进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重点监管存量资源转型、低成本供地等情况,确保降本措施惠及养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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