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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运营主体应当通过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广播、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传播消防知识。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消防设施运行、消防安全监测、火灾预防报警、消防救援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与文旅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应当进行合理规划布局,按消防技术标准布局消防给水管网设施,设置消防车道、消防点。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原有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规划布局和防火间距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性修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消防技术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十六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第十七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经营户用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合格产品;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定期检测、清洗和维护,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

(四)其他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运营主体、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十九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在营业期间进行防火巡查。

运营主体在防火巡查中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的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一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的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进行复查。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四条  旅游民俗文化村(街区)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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