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已经2025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 潘功胜
2026年1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负责法治工作的部门,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参与办理涉及本部门业务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配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行政复议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专业素质。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办案场所、装备等设施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确认。
第九条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行申请或者经行政复议机构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法定申请期限被耽误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附相关材料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四条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同意。
第十五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行申请行政复议。对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对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厦门市分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分行所在地省级分行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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