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市场监管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市场监管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水平,根据《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是市场监管总局设立,并经中央批准的奖项。
第三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分为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每两年评比一次。
第四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主要授予在市场监管领域(包括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市场综合监管等)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和科技工作者。公务员和行政部门不得参与申报。
第五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设立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
第七条  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总局分管科技工作领导,以及科技、人事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相关制度。
(二)审议评比表彰工作方案、规则和评审结果。
(三)研究评比表彰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等。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比表彰工作方案及评审细则,承担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和有关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情况。
(三)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专家组。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人事主管部门、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三)对评比表彰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三章 表彰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项目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领域学术水平高、应用价值大、推广效果好,并对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项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主要从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各等级奖项评审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科技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就,技术难度大,对推动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
(二)二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科技创新上有显著成就,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科技进步有重要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
(三)三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科技创新上有较高成就,对推动科技进步有作用,服务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较大贡献。
第十二条  组织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
第十三条  组织奖不分等级。组织奖候选组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守法律法规,聚焦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科技发展需求,科技创新目标明确。
(二)在重大战略规划制定、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力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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