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三)注重市场监管科技人才培养,具有一支结构合理、稳步发展的市场监管科技人才队伍。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保障条件。

  (五)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第十四条  个人奖的表彰对象是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战略规划制定、基础理论研究、科研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市场监管系统科技工作者。

  第十五条 个人奖根据贡献程度设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

  终身成就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深耕30年以上,并作出卓越贡献,具有重要的行业影响力和地位。突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工作15年以上,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优秀青年奖候选人应当在市场监管科技领域作出创新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具有突出的发展潜力。

  第十六条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项目,不得参评项目奖。已获得组织奖的组织,不得再次参评组织奖。已获得个人奖的个人,不得再次参评个人奖中的同类型奖项。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制定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比表彰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审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申报指南。推荐单位按照指南组织有关方面申报各奖项。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及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推荐程序。

  (一)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地区和各单位情况确定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名额。

  (二)推荐单位按照推荐名额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

  (三)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和个人,经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后,按照行政隶属或行政区划关系报送推荐单位。项目奖由参评科研成果的牵头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四)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拟推荐的项目、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后,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各奖项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推荐单位组织申报单位限期修改完善,再次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或未按期提交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名单及相关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公示后,自愿要求退出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比表彰活动。

  第二十三条  涉密项目、组织和个人的推荐及受理,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各奖项细化评分标准和评审工作规则,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审专家库。

  根据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及申报情况,设置若干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则抽选产生;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评审结束后可以根据要求公开。

  第二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进行初评,按照评分标准和工作规则提出项目奖、组织奖、个人奖候选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征求意见。

  (二)必要时,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通过初评的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者进行现场评审,深入考察候选组织和个人的业绩、影响力等,并对申报及推荐材料中有疑义的重要信息进行复核。

  (三)管理办公室将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逐级评审出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建议授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建议授奖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市场监管总局公示后,自愿提出退出评审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比表彰活动。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监管总局公示的申报材料或建议授奖名单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管理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凡属于对奖项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