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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三十条  涉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参评科研成果创新性、推广应用情况、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排序等异议,推荐单位应当协助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管理办公室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参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将建议授奖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请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由市场监管总局颁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表彰证书。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授奖数量、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限定数额。具体如下:

  (一)每届项目奖授奖名额为一等奖不超过25项、二等奖不超过65项、三等奖不超过130项。其中,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二)组织奖授奖名额不超过5个。

  (三)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授奖名额分别不超过1个、4个和3个。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比表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

  第三十六条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予以纠正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比表彰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应当建立推荐单位、申报单位、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项目、候选组织、候选个人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档案。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推荐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参与有关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参加评审的专家须签订专家承诺书,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与候选奖项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的,取消其当届和下一届参评资格。

  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其表彰,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撤销其表彰,收回其表彰证书,并取消往后连续两届的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取消往后连续三届以上参评资格。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视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九条  表彰获得者应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觉维护荣誉,禁止使用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条 宣传表彰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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