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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 根据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6年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第三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安徽高质量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重大科技成就奖;

(二)青年科技创新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五条 本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坚持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评价导向。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重大科技成就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重大科技成就奖每年不超过2名,青年科技创新奖每年不超过10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不超过10名(个)。

第七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授予在本省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工作的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的。

青年科技创新奖候选者于提名当年1月1日应当未满45周岁,且提名年度在安徽省工作。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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