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本省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以下统称提名者):
(一)符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三)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原则和程序,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在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择优提名。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
第十五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遴选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应当来自高校院所、企业等单位,适当提升企业专家的比例。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行业发展,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专业(学科)评审和综合评审环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包括初评、专业(学科)评审和综合评审环节。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评审专家库中抽选有关方面专家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初评结果供专业(学科)评审参考。
专业(学科)评审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分类情况,对初评结果进行会议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结果建议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受理情况、初评结果、专业(学科)评审结果等信息。个人或者组织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青年科技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预算。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归获奖个人、团队成员所有,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提名者、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情况进行审查。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宣传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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