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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