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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审查办法(2)

立法草案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

第十五条 健全立法协商工作机制,围绕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编制和立法草案起草、审查、修改等工作,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立法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协调。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完成立法草案送审稿的审查修改后,形成立法草案及其说明,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

立法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起草单位共同配合完成规章的公布、宣传解读工作,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议案报送和审议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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