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2)
案例三
廖某森贩卖毒品案
——诊所经营者向未成年涉毒人员出售麻精药品,以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森,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四家诊所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森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核实购药者身份、无医生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诊所内,由其本人或其安排的诊所护士以每盒50元的价格先后向刘某华、廖某萍、肖某义等26名涉毒人员(其中包含4名未成年人)违规出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共计509盒(每盒24片,每片含右美沙芬15毫克),共计含右美沙芬183.24克,非法获利25 388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森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仍在其经营的诊所内贩卖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廖某森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廖某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系右美沙芬的药用形态,常用于治疗各种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但滥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将导致产生幻觉甚至呼吸抑制,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因此,2024年7月1日,我国将右美沙芬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制。医务人员作为麻精药品流通环节的把关者,依法负有管控麻精药品合法使用的职责,对严防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是一起医疗机构从业者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廖某森作为四家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却在购药者未出具处方,甚至明知购药者有吸毒史、购买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系用于吸食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诊所内多次向26名涉毒人员违规出售,其中毒害多名未成年人,包括2名十三四岁的初中生,危害严重。人民法院根据廖某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严惩,既警示特定从业人员违规出售麻精药品即是违法犯罪行为,也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案例四
刘某杰走私、贩卖毒品,霍某洗钱案
——从境外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走私入境并出售,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杰,男,2005年5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霍某,男,2001年7月20日出生,无业。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杰明知“日医工0.25mg睡眠导入剂”(以下简称“日医工025”)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三唑仑,仍通过网络先后两次从日本购买“日医工025”共计9盒(900粒),并向海关申报为“钙片”,通过国际快递将上述药品邮寄至国内用于销售。刘某杰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在发布“售卖迷奸、偷拍药片、设备”等广告的群内寻找买家,或者与“阿宾”(身份不详)平台合作,由“阿宾”提供买家信息,向多人多次贩卖“日医工025”,销售金额共计54 550元。此外,刘某杰还先后两次向涉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得款1 650元。
被告人霍某于2024年5月20日明知其帮助“阿宾”收取的资金中含有毒品交易的赃款后,仍为“阿宾”提供收款二维码收取相关资金,并将收取的资金兑换成usdt(虚拟货币)转移给“阿宾”,涉及洗钱金额1.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杰从境外走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并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霍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该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刘某杰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刘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杰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霍某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三唑仑系受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长期服用易产生身体和心理依赖,在被作为成瘾替代物滥用或者被用于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时属于毒品。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三唑仑等物质的催眠作用实施迷奸的案件时有发生。因国内管制严格,犯罪分子遂通过互联网联络境外卖家购买,经电子支付手段或者利用虚拟货币付款,伪装后利用国际快递走私入境,国外不法卖家也借机大肆向我境内销售牟利。本案是一起从境外走私精神药品入境后大肆贩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杰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手段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在“迷奸、偷拍”群组中招揽买家,向多人多次贩卖,社会危害大。刘某杰等人采取境外聊天软件勾连,虚拟货币周转毒资,犯罪隐蔽性较强。人民法院对本案二被告人依法严惩,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涉麻精药品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女性群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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