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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2)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一)完善电力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完善后,各地可根据电力市场供需、参与市场的所有机组变动成本等情况,适当调整省内煤电中长期市场交易价格下限,在确保电力电量平衡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煤电中长期合同签约比例要求。鼓励供需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省内市场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时,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可根据电力供需、市场结构等情况,要求年度中长期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电量实行反映实时供需的灵活价格。
  (二)完善电费结算政策。上述调节性电源的容量电费、可靠容量补偿费用,纳入当地系统运行费用。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抽水蓄能抽发、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按市场规则或现货实时价格执行;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抽水(充电)价格执行电网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价格,发电(放电)价格形成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各类技术路线充放损耗等确定。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抽水(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发电(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按比例由抽水蓄能电站分享的市场收益,统一按月结算、按年清算。
  (三)明确区域共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分摊方式。区域共用抽水蓄能电站的容量电费分摊比例根据容量分配比例确定,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优化。其中,容量分配比例已经明确的,按已明确比例执行;容量分配比例尚未明确但项目已核准的,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拟参与分摊省份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明确;尚未核准的新建项目,按上述原则协商确定后在项目核准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作协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容量电价政策和适时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周密组织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科学测算当地电力系统可靠容量需求。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实现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机组公平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各类市场,更好体现调节价值,促进调节作用充分发挥。电网企业要配合开展数据测算,与电站签订调度运行协议和有关合同,做好市场收益计算、结算等工作,有关情况每年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国家将加强对各地的指导,促进平稳实施。
  (二)建立电价承受能力评估制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建立用户经济承受能力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可靠容量补偿标准,制定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及新能源和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方案等,核准抽水蓄能等项目的重要依据。电力系统可靠容量充裕或用户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的地区,要从严控制新增调节性电源项目;未开展用户经济承受能力评估的相关项目,不得纳入规划及核准,不得给予容量电费或可靠容量补偿。
  (三)加强容量电费考核。结合对各类机组管理要求完善容量电费考核办法,分类进行考核,引导机组提升生产运行水平,增强顶峰出力能力。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建立后,进一步从严加强考核,充分发挥容量电价引导作用。对未能达到考核要求的机组,应扣减容量电费或可靠容量补偿费用,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明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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