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3)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行政审批、准入注册、资质许可、项目核准、财政资金支持、试点示范等工作中,对守信主体可采取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在供应商遴选、合作方签约、市场化交易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对守信主体可采取优先签约、提供增值服务等便利优惠。
  (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将守信主体作为诚信典型和优先推荐对象,加大宣传支持力度。
  (四)依法依规实施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八条 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可将失信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评审、行政审批、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中,予以重点核查,不适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或撤销其所获荣誉,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参加试点示范资格等。
  (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可结合行业自律及企业管理要求,对失信主体依法规范实施信用约束措施。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按照国家标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及相关规定,开展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按国家标准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为D类。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A类、B类经营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类、D类经营主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具体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以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为基础,开展相关信用评价,在企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中深化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注册准入、信用修复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对信用承诺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一)鼓励经营主体在接受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开展市场交易和合同签署等活动中主动自愿作出信用承诺,在自主提供法定需要之外的相关信用信息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国家能源局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将经营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予以监管处置。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深化应用信用信息,创新开展信用工作,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做好相关主体信用状况披露。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相关条件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因失信行为受到一定期限约束,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后,由国家能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公示失信信息、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修复申请同步推送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谁作出、谁修复”的原则,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达到规定的最短公示期;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应提供法定责任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向能源行业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履行信用修复告知义务,鼓励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信用修复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上传法定责任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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