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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4)

  (二)受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录入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系统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要现场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复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修复状态。信用修复后,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能源”网站应与“信用中国”网站同步更新,及时停止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六条 失信主体持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国家能源局可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中采用暂时屏蔽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适当方式帮助企业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认为“信用能源”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信用能源”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其中,同步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异议申请后,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推送至异议数据归集单位,由其核实相关情况。异议处理期间,相关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异议标注,但不影响披露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异议数据归集单位收到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的异议申请后,应及时完成异议信息处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步按照处理结果对异议信息进行处理,撤销异议信息标注,“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步更新相关信用信息。

  异议申请人提出理由不成立,或异议数据经核验无误的,异议数据归集单位应当告知理由。

  从受理异议申请到办理完成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认可,或认为信用信息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要求报送、归集、公示信用信息;

  (二)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

  (三)非法获取、出售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五)虚构、篡改、毁损信用信息;

  (六)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对负有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公众对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按照“信用能源”网站公示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依法规范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十三条 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侵权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理有关规定,强化信用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责任,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原《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能资质〔2016〕3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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