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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

  第十五条 绿证账户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主体应及时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绿证交易平台提交账户信息变更申请。项目权属、项目容量等发生变化,且完成建档立卡信息变更的,绿证账户随建档立卡信息同步变更。绿证持有方可申请注销绿证账户,申请注销前应自主处置账户内的绿证,注销时账户里仍留存的绿证自动核销。

第四章 绿证核发

  第十六条 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对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每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1个绿证,不足核发1个绿证的当月电量结转至次月。

  第十七条 绿证核发机构根据不同发电类型核发绿证。

  (一)对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二)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常规水电机组投产时间以机组通过启动试运行时间为准,同时拥有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和以后投产机组的水电项目,应在建档立卡环节加以区分。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未单独计量的,按照项目总发电量与上网电量的差值计算。

  (三)独立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配备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对发电设施及储能设施分别计量;现阶段未分别计量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项目上网电量扣减下网电量的原则核发绿证。

  (四)可交易绿证核发范围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对于包含多种发电类型的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为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

  第十九条 绿证核发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数据为基础,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相核对。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于绿证核发前完成项目建档立卡。由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电量数据核发绿证的项目,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立卡与项目信息匹配,妥善处理匹配中存在的问题;建档立卡信息不完整导致项目匹配困难的,通知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完善信息;无法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取得联系的,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及时反馈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二)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应按照相关数据规范做好电量数据归集,并于每月22日前通过网络专线向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推送绿证核发所需电量信息。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归集和报送电量数据时标注绿证对应电量是否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三)增量配电网、地方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数据规范归集电量数据,并自行或委托所在地省级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在每月22日前将数据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四)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自主上传核发所需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未上传数据的,直接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信息核发绿证。

  (五)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无法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并附电量计量等相关证明材料,还应按照国家相关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提交经法定电能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电能量计量装置检定证明。鼓励有技术条件的发电企业、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通过信息化手段报送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信息应至少留存5年备查。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备案主体(项目业主)与投资方非同一主体的,项目备案主体(项目业主)可委托投资方或其他市场经营主体聚合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

  第二十条 绿证有效期2年,电量生产所属自然月计为第0月,至第24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止。

  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五章 绿证划转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是执行绿证划转、冻结与分配的唯一渠道,任何交易平台、代理机构等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阻碍绿证划转和流通。

  第二十二条 发电企业、项目业主和电力用户可选择任一绿证交易平台开展绿证交易。各绿证交易平台在交易完成后应将购售主体、数量、价格、交割时间等信息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绿证价格应大于0元。绿证核发机构根据交易信息将相应绿证由卖方账户实时划转至买方账户,划转后的绿证相关信息同步至对应绿证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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