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3)
  第二十三条 绿色电力交易电量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划转,划转后的绿证不得再次交易。绿证交易平台在推送绿色电力交易的绿证划转信息时,应同步推送绿证数量和价格。
  第二十四条 对存量常规水电项目,依据水电项目对应电量交易方式划转绿证。
  (一)用能企业直接购买存量常规水电电量的,电量对应绿证划转至买方账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电量对应绿证划转至电网企业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绿证账户。
  (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编制存量常规水电交易结算信息归集报送方案,并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发电企业意见。绿证核发机构依据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的存量常规水电电量交易结算结果划转绿证。
  (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级绿证账户中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基本原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自发自用电量对应绿证不可交易。自发自用电量生产与用能分属不同主体的,按照电量的实际应用场景划转至用能主体,在首次划转前双方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中提交签署的能源管理合同或协议以及资金结算证明。
  第二十六条 离网型项目电量购售双方需提供有效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结算证明,绿证核发机构审核后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将绿证划转至买方绿证账户。
  第二十七条 跨省可再生能源交易中包含绿证的,绿证价格需单独明确。优先采用绿色电力交易形式落实省间优先发电计划。特高压(超高压)输电通道(含“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配套输电通道)输送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通过新签(续签)协议(合同)等方式将绿证纳入交易范围并明确绿证价格。
第六章 绿证核销
  第二十八条 绿证核发机构对超过有效期、声明(认证)绿色电力消费、完成自愿减排量(CCER)核查和登记、注销账户等绿证予以核销。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用户购买绿证时应选择环境权益归属地。绿证在持有方确定的环境权益归属省份内开展核销。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销场景应与物理电量的消纳场景一致。
  第三十条 绿证核发机构根据不同情形做好绿证核销工作。
  (一)核销超过有效期的绿证。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监测已核发绿证有效期,对超过有效期的按时核销;对已上架且超过有效期的,强制下架并核销。超过有效期的绿证(包括已交易但未核销的绿证)核销后,环境权益归属绿证持有方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并由全社会共同享有。
  (二)核销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绿证持有方可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购买绿证所在的绿证交易平台提交核销申请,核销前自主填报核销场景;有认证需要的绿证,按程序完成核销。核销完成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将相关核销信息同步至对应绿证交易平台。
  (三)核销登记减排量的相关绿证。绿证核发机构依据CCER注册登记平台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共享的信息,对已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的发电项目计入期内相关绿证进行冻结;完成减排量核查和登记后,核销减排量涉及月份的绿证。绿证核发机构根据CCER注册登记平台推送的注销项目信息,解冻相关绿证。
  (四)核销注销账户内的绿证。绿证核发机构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自动核销注销账户内的绿证,核销后环境权益归属原绿证持有方确定的省级行政区,并由全社会共同享有。
  (五)国家能源局对环境权益归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自2026年1月1日起,绿证持有方在核销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时,绿证对应电量生产年份应与绿色电力消费年份保持一致,鼓励绿证持有方提高证电时间匹配精度;核销绿证对应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核销场景实际用电量。
  第三十二条 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核销后,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绿证核销信息表,绿证持有方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或提交核销申请的绿证交易平台获取核销信息表。核销信息表包含绿证持有方名称、核销绿证数量、应用场景、绿色电力消费年月及地点等信息。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绿证核发、划转结果存在异议的,异议发起方应在核发或划转后3个月内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提出异议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绿证交易、核销原则上不接受异议申请。
  第三十四条 绿证核发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异议申请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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