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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4)

  (一)异议申请方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核实并上传对应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核实信息并提出处理意见,绿证核发机构审核确认后作出处理,并反馈异议申请方。

  (二)对省间界河水电项目、所发电量在不同省份消纳的发电项目绿证核发、划转存在异议的,绿证核发机构组织购售双方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开展异议电量信息复核,并向异议申请方公布处理结果。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配合做好复核信息报送、核对及结果解释工作。

  (三)绿证核发机构可根据需要冻结异议绿证,被冻结绿证在解冻前不可交易、核销,绿证有效期不因冻结延长。

  (四)已进入处理程序的异议申请,原则上不可撤销。

  第三十五条 绿证核发有误的,绿证核发机构应当纠正。因电量信息错误导致核发数量有误的,绿证核发机构根据电量生产年月调整绿证数量;绿证多核发且已出售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绿证核发机构做好绿证扣减。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报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信息准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绿证包含编号、项目名称及类型、电量生产年月、溯源二维码等信息,溯源二维码信息包括电量信息、项目信息、绿证持有者信息、绿证状态信息等。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可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在线查验绿证信息,或扫描绿证溯源二维码获取绿证信息。

  第三十九条 绿证核发机构汇总、统计全国绿证核发、交易和核销信息,按月编制绿证核发和交易监测报告。

  第四十条 绿证核发机构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按月披露绿证核发、交易和核销相关信息,内容包括不同生产年份和不同发电类型的绿证核发量、绿证交易量、平均交易价格、绿证核销总量等。

  第四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督促指导相关系统建设运维单位,采取切实措施保障绿证核发交易数据真实可信、系统安全可靠、全过程防篡改、可追溯,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第九章 绿证监管

  第四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绿证制度实施的监管,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对于绿证对应电量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的卖方主体,以及为绿证对应电量颁发其他同属性凭证的绿证交易平台,责令改正,予以约谈或通报;拒不改正的,暂停核发交易权限。涉及数据造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主体,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依法归集共享绿证市场参与主体信用信息,实施信用分级管理,强化守信行为激励,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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