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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3)

  因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补齐城市短板需要,且经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审定适用本市城市更新政策的项目,建筑规模增量超过本市规定比例的,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推进韧性城市建设,提高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等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水平,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海绵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工程韧性、管理韧性、空间韧性,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构筑安全韧性的城市运行保障体系。

第四章 产业布局

  第二十八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围绕规划确定的行政办公、商务服务、文化旅游、科技创新主导功能,引导高端要素和创新资源向城市副中心布局,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打造北京发展新高地。

  第二十九条 城市副中心统筹区域功能定位、资源禀赋、承接中心城区产业转移需要和现代化产业发展趋势,重点鼓励和促进以下产业发展和相关引导性、标志性项目建设:

  (一)数字经济,建设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北京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数智北京创新中心,推动数据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二)现代金融,支持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推动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绿色金融和可持续金融中心;

  (三)先进制造,推动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四)商务服务,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鼓励境内外专业服务机构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发展服务贸易和高端商务服务业,建设国际化现代商务区;

  (五)文化旅游,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开发文商旅体融合的滨水经济,打造北京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承载区和国际旅游目的地;

  (六)现代种业,建设通州国际种业科技园区,引入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种业企业,发展现代种业及关联产业,发展乡村特色产业。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培育壮大未来产业。

  城市副中心应当分区分类制定产业促进政策措施,完善各产业功能区配套服务,强化场景供需对接,培育推广应用场景,促进多业态、全链条产业项目集聚,发展特色化、专业化产业集群。

  第三十条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政策在城市副中心先行先试,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政策在城市副中心同步试点实施,布局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导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在城市副中心转化。

  城市副中心依托产业布局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推动高校新校区、科研平台、人才孵化基地深度融入区域和产业发展,推进产教融合创新;鼓励引导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三十一条 本市加强城市副中心产业要素保障,支持城市副中心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因地制宜安排重大产业项目,并依法给予必要的支持。

  重大产业项目所需土地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出让或者租让年限;确有必要延长的,经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年期总和累计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

  第三十二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股权投资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特色产业培育,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拓宽企业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等融资渠道,建立和集聚创业投资基金,打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三十三条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政策,完善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培养吸引高层次、高技能、紧缺急需专业性人才;拓宽境外职业资格认可范围,建设国际化专业人才新高地。

  第三十四条 本市支持城市副中心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城市副中心建设企业友好型城市,完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产业空间承载力;优化招商引资机制,制定实施产业引导、惠企利企政策,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创新审评审批工作,扩大政务服务区域通办范围,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服务;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完善一体化企业服务平台,构建全生命周期为企服务体系。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五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统筹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绿色生态,围绕产业、建筑、交通等关键领域,强化能源、生态、文化等重点支撑,建立完善绿色发展标准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

  第三十六条 城市副中心应当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严格产业准入,细化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依法将能耗、水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纳入约束条件;推进完善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碳配额管理。

  城市副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绿色投资促进机制,丰富绿色投资方式,加大对社会投资类绿色项目的支持力度。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因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增加的成本,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经评估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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