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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8号


  《深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于2025年11月19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1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覃伟中

2025年12月16日

深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相关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下同)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领导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分别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发布和上报备案等工作。

  市、区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实施、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政法、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指导、监督规范性文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

  市商务、政务和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规范性文件贸易政策合规性审查、统一查询平台建设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市规范性文件统一查询平台,归集市、区两级规范性文件供社会查询。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发布,并录入规范性文件统一查询平台,规范性文本应当与本级政府指定载体发布的标准文本一致,同时做好规范性文件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党委机构编制部门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动态调整清单。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因被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职能全部转移至另一行政机关的,其原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废止等工作,由承接其职能的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职能部分转移至另一行政机关的,与转移职能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废止等工作,由承接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

  (三)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

  (四)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衔接,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等事项;

  (二)超越权限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

  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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