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若干规定(2)
第十一条 车辆退出网约车客运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销网约车营运证。申请注销网约车营运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车辆行驶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车辆营运证正、副本;
(五)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授权委托书;属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六)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车辆所有人持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注销回执,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网约车营运证注销信息依法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
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注销网约车营运证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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