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2)
第十二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只允许销售和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禁止在任何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约定村、社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者按规定征求业主意见,确定住宅小区内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或者集中燃放区域。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窨井、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同看管。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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