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3)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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