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2)
  “身份证件”是指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海南省社保卡或海南省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第十五条 对“零关税”进境商品及“零关税”免税商店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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