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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

  (八)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养老机构加强负责人、安全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常态化、标准化安全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各地民政、消防救援部门联合组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培训,推动从业人员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实操技能。各地民政部门将安全应知应会知识以及转移疏散、应急处置等实操技能纳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内容。

  四、全面压实监管责任

  (九)加强行业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细化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加强养老机构运营安全监管;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防汛等方面安全风险隐患的,立即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联合有关部门紧盯问题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到位;全面落实《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上级民政部门通过适时调度、“四不两直”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落实情况,对下级民政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查不扎实、抓问题整改宽松软的,按规定通过函告、通报、约谈等手段督促限期整改。

  (十)强化综合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完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机制,共同做好养老机构隐患排查、安全宣传、应急救援和处置等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共享、问题线索移送、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协同处置等,强化“检查—整改—评估—销号”闭环管理,增强综合监管合力。健全完善养老机构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责任倒查机制,对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倒查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十一)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行业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要高效办成开办养老机构“一件事”,健全常态化推进机制,整合机构备案、成立登记、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等环节,强化新开办养老机构建筑、消防等安全条件审查,加强联动审批备案和协同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具备改造条件或安全风险隐患无法消除的养老机构,在妥善转移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推动有序退出,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发展格局。

  (十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指导新建养老机构在选址时充分考虑安全风险隐患,避开洪水风险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灾害事故高风险区域;对灾害事故高风险区域内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分类采取防护加固措施或搬迁。强化事前预防,加强对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组织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研判,优先将养老机构纳入转移安置和救援范围,切实做到应转尽转、应救尽救。将养老机构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点保障对象,优先保障入住老年人就医用药,畅通就医、转诊绿色通道。

  (十三)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各地要培养一支既懂养老又懂安全的养老机构安全检查干部队伍,定期开展检查执法理论和实操培训,提高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邀请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防汛等领域专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检查,采取“民政干部+职能部门干部+行业专家”模式,提升安全风险隐患识别精准度。

  五、着力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十四)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推动健全养老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加强养老机构准入、运营、退出全链条管理,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聚焦安全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法治化建设。

  (十五)强化标准规范约束。出台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快修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明确新建养老机构选址、建设、设施配置等标准要求。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类型、规模等因素,科学确定建筑消防、防震等标准。加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做好有关推荐性标准支撑配套,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提升行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十六)夯实基层安全管理基础。各地要统筹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和提升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水平,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等改扩建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作用。支持在有需求的农村地区因地制宜改扩建一批安全达标的养老机构,推动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乡院县管”改革,推动乡镇(街道)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十七)切实保障安全投入。各地要健全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资金保障机制,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属于政府投入责任的事项提供必要资金支持。推动养老机构改造提升、安全设施设备提档升级,在政策、技术等方面积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农村地区养老机构解决先天不足、老化破损、技防水平低等问题。压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养老机构加强安全管理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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